论间接正犯开题报告

 2022-08-09 09:12:4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犯罪形态千差万别,我们最为常见的莫过于直接正犯,即亲手实施犯罪的犯罪形态。

在刑法实践中,我们也是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具体适用刑法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我们看不到的行为却实实在在的危害着我们的秩序、权利、财富、健康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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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现实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以他人作为媒介实施犯罪行为的现象,而有时由于被利用人不具备一定的条件,不能将二者作为共犯处理,针对这种情况,产生了间接正犯。

随着犯罪参与基础理论的发展,对其概念的认识也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如今以限制正犯概念及共犯从属性为通说的理论背景下,需要我们认真审视间接正犯概念的定位问题。

同时间接正犯是刑事法律理论当中的关键问题,正确理解间接正犯的概念和范围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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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德国与日本:间接正犯是德日刑法学者为了弥补共犯理论的不足而提出来的概念。

根据德、日刑法学最初共犯理论的通说极端从属性说,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要以正犯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为前提。

关于间接正犯的正犯性,理论界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学说: (一)工具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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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选题阶段:2022-11-01~2022-11-15 完成选题工作。

2.开题阶段:2022-11-15~2022-11-30 查找相关资料,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

3.初稿阶段:2022-1-20~2022-2022-3-18 在老师的指导下,撰写、修改并提交论文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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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 陈兴良《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

[2]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2版。

[3][日]高桥则夫.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M].转引自,陈家林.外国刑法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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