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效力范围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16 17:45:56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意义:既判力理论从其发端至今在民事诉讼理论占据重要地位。如果说诉权论是关于诉讼的出发点的话,那么既判力可以说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过去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由于过份强调“实事求是地对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修正已经出现的错误”的观念一直排斥运用既判力理论来认识判决的效力。我国理论界尽管对此问题已有较多研究,但这些研究都没有对既判力问题的阐述仍不够全面系统,德日既判力理论的“既判力界限”规范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与学理中是基本缺失的。正因为此,我国民事判决效力的确定性、权威性得不到充分保障,并导致了实务操作中关于处理涉及判决效力的问题时的失去规范和混乱。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第一章:导论。简单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提出了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简要介绍本文的结构和研究内容;最后评估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和创新之处。

第二章:概念界定和相关理论基础。我们介绍了国内外学者对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效力进行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主要有“已决事项”理论、“民事争点效力”理论。

第三章:民事既判力制度实施情况,先介绍民事既判力制度和明确既判力客观效力实施的背景,包括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以及建设法治国家对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效力提出的新要求,再介绍我国民事既判力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目前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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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研究现状

在既判力问题上,国外依据罗马法理论将请求权与基础权利分开,法院就请求权在主文中所作的判断有既判力,在判决理由中所作的判断无既判力,就立法例而言,德国民诉法和日本民诉法均明文规定确定判决的既判力以判决主文为限,除了抵销抗辩判断之外,判断理由无既判力。若原告希望先决问题或其他基础权利也有既判力,可提起中间确认之诉,如不提起即不赋予既判力。以此来尊重当事人关于诉讼标的及诉讼资料提出的主体性避免在诉讼上产生不利当事人的预期结果。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司法制度要求一项宣判判决对于争议事项是一次性的和全面的终结,因此判决的理由也有法律效力。这在美国称之为“间接禁反言效力”或“争点排除效力”它使得对于作为先前某个诉讼判决事项的一部分而已被全面公平地决定了的事实争点不可能再进行诉讼。

国内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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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预计完成期限

1.2020年12月,确定选题,收集文献资料,撰写开题报告初稿;

2. 2021年2月,完成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开题答辩,收集实证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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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肖建华.群体诉讼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比较研究[J]. 比较法 研究.1999,(2): 227-244.

[2]张卫平.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根据、例外与制度化[J].法学 研究2015,37(1): 68-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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