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我国环境事业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就目前的现状来看,我国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就当前的立法来看,法律对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限制较多,诸多社会组织有心无力,不够资格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的配套措施的也不够充分,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而且,我国当前的法律并未规定公民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环境污染问题最直观的感受者,却没有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不利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展开。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和案例分析来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论述。在结构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分析我国目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研究分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出现的问题;第三部分从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分析对原告资格的规定;第四部分在我国的基础上,借鉴外国先进制度,提出相关改进建议,通过扩大原告主体资格的方式来推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一些学者意识到仅依靠社会环保组织和行政机关是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要求的,需要公民发挥作用,学者认为我国也应当立法赋予公民个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随着环境公民诉讼在一些国家的确立,由此产生的实践效果也证实了其可行性。公民作为生态环境变化最直观的参与者,是一股不容小觑的力量。同时,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一环,人公民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将推动我国环境公益事业的建设。
美国较早的建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美国采用判例模式,对原告资格限制进行了突破,并在成文法中做出来明文规定。在《空气清洁法》中明确规定了,凡是具备公民身份的自然人均有权对破坏环境行为人提起诉讼,并未将原告资格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极大地推动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研究。
(1)比较分析法。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制度设计方面仍存在不足之处,而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建立较早,有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本文拟采用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来比较联系我国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完善建议。
(2)历史分析法。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来探讨分析该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方向。
5. 参考文献
[1]郭彦峰:《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法制博览》2019年第 9 期.
[2]潘晓滨、王志国:《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问题与完善路径》,《资源节约与保护》2019 年第 4 期.
[3]蒋毅:《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立法完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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