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探究开题报告

 2022-08-17 09:08:3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下人们的理财意识日益提高,投资金融机构的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屡见不鲜,我国金融市场也处于不断发展和革新的状态中,金融产品及服务日益多样化。但其中也不乏许多金融机构基于利益,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向投资者推介不适合对方的产品,一些知识不足、经验匮乏的投资者极有可能盲目听从金融机构的推介而选购相应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却因此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更有甚者可能进一步导致严重的金融危机,对社会经济造成冲击。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正是用以规制金融产品销售行为的共性规则,要求金融机构只能向投资者推介符合其自身条件并且具有合理基础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以此纠正金融机构与投资人的势差,通过立法给予投资人倾斜保障。

但现行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范主要停留在事后处罚阶段,通过行政处罚、自律处分等手段打击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这无异有利于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但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得不到私法上的救济不能真正使其利益得到最佳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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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我国现有法律为基础,探究我国法学界对于适当性义务的概念如何界定?对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民事责任如何定性?其构成要件如何?以及根据我国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的具体案例,探究对此类金融机构究竟该如何追责,投资者又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写作提纲:

  1.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的概念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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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我国学术界针对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研究更多的是制度本身,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适当性制度,从宏观角度探讨该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而对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文献较少。

    对于第一个问题,相关论文的主要结论是民事责任作为救济渠道的一种,应当成为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我国有关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规定尚不全面,效力较低,投资者通常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利益保障。因此此类观点的建议也在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的立法层级,通过立法途径全面完善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问题,以便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第二个,即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后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相关学者通常会结合国内外案例具体分析其性质,但主流观点认为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于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可认定为侵权责任下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让金融机构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倾斜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金融机构必须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推定其未履行适当性义务,需对投资者承担侵权责任,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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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选题阶段:2022年11月20日,完成选题工作

    开题阶段:2022年12月11日前提交开题报告,根据论文主题进行相应材料的搜集,分析论文的可行性,完成开题报告并通过指导老师审核

    初稿阶段:2022年2月10日前根据搜集的材料完成论文初稿,提交初稿给指导老师批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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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M].中国政法大学,2001.

    [2]苏永钦.《寻找新民法》[M].北京大学,2012.

    [3]苏永钦.《走入新世纪的私法自治》[M].中国政法大学,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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