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总字数:5548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我国环境保护问题严峻,资源约束趋紧,土地问题十分突出,虽然我国幅员辽阔,但可以利用的耕地面积极少,而稀少的耕地资源中,土地沙化、土壤盐渍化、土地酸化等问题一直存在,连东北的黑土地都面临着退化严重的问题。
除却自然原因,由于环境污染导致的土壤污染更是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土壤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资源。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1.研究内容 本文将从分析我国现阶段面临的各种土壤污染问题出发,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对比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提出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首先,我国土壤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并存在范围广、成因多、难根治的情况,要尽可能了解土壤污染源。
其次,我国缺乏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要如何建立是个问题。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一、日本(一)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日本是最早在土壤保护方面立法的国家,为了解决日本日趋严重的市街地(市区)土壤环境污染问题,日本环境省于2002年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之前,日本先后制定了基于农用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水质污染(与地下水相关的部分)防治法而建立的土壤污染对策体系,颁布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律》《土壤污染环境标准》《关于土壤地下水污染调查对策方针》《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等一系列法律,确立了预防对策和恢复对策的一系列措施。
1.《环境基本法》 1967 年《公害对策基本法》第 9 条明确规定政府应根据大气污染、水质污染、土壤污染及噪声等相关的环境条件, 分别制定旨在保护人的健康及保全生活环境方面希望维持的标准, 1970 年修订的《公害对策基本法》增加土壤污染为公害类型之一。
此后,1993 年 11 月 19 日制定的日本《环境基本法》( 第 91 号法律) 取代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将土壤污染确定为公害类型之一、明确规定政府应制定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噪声等环境标准, 并给予必要修订。
4. 参考文献(不低于12篇)
1.2017年11月10日(本学期第十周)前完成选题工作 2.2017年11月30日(本学期第十三周)前完成开题工作 3.2018年3月18日(第八学期第三周)前完成初稿和中期检查工作 4.2018年4月30日(第八学期第九周)前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5.2018年5月25日(第八学期第十三周)前完成答辩环节工作,成绩发布 6.2018年6月20日(第八学期第十七周)前完成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工作 7.2018年6月10日6月30日(第八学期第十八周)各系完成论文工作总结、遴选参评省优论文、督导组毕业论文校内抽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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