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目前地方党政机关对行政诉讼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了严重的干扰,从而影响到了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这一新的司法改革思路来摆脱这种困境,我国司法界和学界一直在进行着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探索和改革,以期维护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通过我国各地区推行跨区域集中管辖试点改革的不同模式经验,发现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存在着调查取证难、执行难、集中管辖法院的选取缺乏统一的标准、无法从根本上摆脱行政干预等突出问题。为完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提升司法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应当在科学、合理的内在要求下,通过完善跨区域管辖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执行制度、建立统一的确定跨区域集中管辖法院的标准、制定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审理程序和便民措施、充分赋予原告选择管辖权、健全集中管辖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的保障机制等手段,完善现有的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以期解决我国行政诉讼体制中的现实问题,弱化行政诉讼体制中固有缺陷的影响,早日实现司法公正的美好愿景。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行政诉讼跨区域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提出的背景,该制度是否符合宪法论述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通过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受案范围、形式等方面进行说明,然后比较分析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与其他管辖制度的差异。以及论述了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在落实方面存在的缺点以及我国未来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制度努力的方向、措施及具体策略安排,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解决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外:
德国的普通法院包括五种法院类型,行政法院是其中一种法院类型。德国行政法院的基本设置分为三级,德国行政案件的审理实行三级三审制。联邦行政法院是德国级别最高的行政审判机关,享有对行政案件的终审权。联邦行政法院一般审理比较重大的诸如涉及行政法一般原则的问题或者对于不服州高等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高等行政法院受理不服初等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同时它也可以受理一些法律规定的具有特殊或重大意义的初审案件。州高等行政法院在一般情况下是上诉法院,但是对于一些特别案件,如对于州高等行政法院不同意上诉的初审法院的一审案件,公民如果对此不服的,可以直接上诉至联邦行政法院;初审行政法院审理大部分的行政案件,公民如果对初审行政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直接上诉至州高等行政法院。
德国行政法院具有高度独立性,可以免受来自地方的不当干预。 第一,法院在组织上的独立性。德国行政法院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与其他类型法院相比也具有独立性;第二,法官在人事上的独立性。法官与法院的关系不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行政法院的法官只要经过法定正式任命,那么其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能被撤销法官职务;第三,法官在事务上的独立性。在司法权层面上,司法权只接受法律的约束,司法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事务上保持独立,对议会和行政机关发出的指令不予接受。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摘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5. 参考文献
[1]侯宇,陈悦.行政诉讼跨行政区域管辖制度的宪法学分析--以河南#8220;推磨#8221;模式为例[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32(05):84-93.
[2]任洪涛,余德厚.论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案件的司法管辖制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04):127-136.
[3]杨宗.行政诉讼跨区域管辖的意义[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10):143-144.
以上是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外文翻译、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