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探析开题报告

 2022-09-02 20:38:31

全文总字数:1781字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自身生活水平的要求在不断提高,让以市场环境为基础的产品种类不断多元化。然而,在享受物质繁荣,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消费者也在承受着缺陷产品带来的危害,产品问题也在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如去年闹得沸沸扬扬的三星手机爆炸事件,引起全国热议的三星毒奶粉事件,丰田召回事件,这些无一不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对产品市场失去信心。而这些产品案例也映射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不足。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指缺陷产品的生产商、销售商、进口商在得知其生产、销售或进口的产品存在可能引发消费者健康、安全问题的缺陷时,依法向职能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设法从市场上、消费者手中收回缺陷产品,并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不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有重要意义,而且社会安定也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但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展较慢,各项制度尚不完善,有许多不足之处,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不良影响。为此,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对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研究内容:对我国现行产品召回制度进行探析与研究,分析最近几年以来召回制度在法律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对此提出建议。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对缺陷产品的基本概念,产品召回理论进行研究。提出针对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写作提纲:第一部分:引言,以及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

第二部分:国内外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对比研究

第三部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议以及对策: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关于缺陷产品的概念,德国《产品责任法》规定,消费者对于产品的安全性具有期待权,如果该产品无法达到这种期待即为缺陷产品。根据该规定可知,德国法律将人们对产品安全的期待性作为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依据。美国法律规定,产品存在缺陷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生产产品的过程有不合理的危险;设计产品的过程有不合理的危险;生产商没有发出必要的指示或预警,导致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销售者违反了对于产品的担保责任,导致产品有不合理的危险。也就是说,在美国的法律中缺陷产品是指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商品。根据日本法律规定,缺少正当、合理安全的产品为缺陷产品。对于这种安全因素主要考虑产品自身的特征、可能预见使用方法或者销售的具体时间等。澳大利亚的《贸易运作法》指出,产品的安全性能无法达到社会大众一般合理的预期,即为缺陷产品。这种预期一般是依据产品的使用方法、销售途径、适用范围和法律性质等其他因素确定。而我国认为,缺陷产品是指产品不符合人们有权期待的合理安全性,在生产设计或者制造过程中形成的缺陷从而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

而对于缺陷产品的召回程序,美国的现行法律文件确定了两种召回措施:一种是一般程序,另一种是简易程序。一般召回程序主要包括:生产商获知的缺陷情况、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简称 CPSC)的介入、企业制定地召回计划等过程。简易程序注重企业与政府的合作,是指有条件、有能力的企业对其有危害的商品自愿进行召回的过程。在实践中,日本多数企业愿意主动召回其存在缺陷的产品,只有在其不主动采取措施的情况下,政府监管部门才实行强制召回。在澳大利亚的制度中,消费者事务大臣在召回制度中具有决定性的领导作用。在实践中,当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一般会积极主动的实施召回程序,否则一担被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惩罚,承担更大的损失。在我国,一般采用主动召回和强制召回的两种方式。主动召回是指企业自觉自愿的实施召回,强制召回是指由政府监管机关对企业发出的强制指令。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20171110日前,确定论文主题方向,进行论文题目的筛选,完成选题。

2.20171130日前,以论文题目为核心,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完成开题。

3.2018318日前,完成初稿,结合修改意见准备中期检查工作。

4.2018430日前,完成论文修改、定稿、外文文献翻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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