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当前,在我国,“三农问题”是国家和政府正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的利益问题。土地上的权利是农民诸多权利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经过依法批准用以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最大的财产,是亿万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国家对农村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一户一宅”的制度。虽然法律并未明确禁止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但对其转让的受让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城镇居民不得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然而,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历史局限性。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这容易引发诸多的问题,引起土地纠纷和矛盾冲突,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城市化的健康发展,最终阻碍新农村的建设和城乡一体化的推进。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宅基地使用权抵押问题的基本概述及其产生原因
1、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下,“三农问题”是国家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本质是农民的利益问题。土地上的权利是农民诸多权利中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宅基地作为农民最大的财产,是亿万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确认与保护,对解决“三农问题”、稳定民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宅基地使用权在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特殊的土地产权制度的产物,国外学者很少有这方面的研究。我国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立法,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物权法及相关政策性文件当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该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也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驶和转让,使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物权法》第184条作了与《担保法》基本相同的规定,即“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我国对宅基地实行“无偿使用”、“一户一宅”的制度。法律虽未明确禁止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但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流转,城镇居民不得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然而,伴随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逐渐显现出其历史局限性。现实中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的隐性流转。无庸置疑,农民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具有使用价值,但是否具有交换价值并允许其流转一直是学术界争议的问题。
为研究这些问题,笔者特撰写本论文,并在此基础上查阅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本文中所涉及的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问题的相关内容综述如下: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11 定题,完成开题报告
2022.11-2022.1 完成文献综述
2022.1-2022.2 完成问卷调查
5. 参考文献
9.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探讨 赵志泉 2019-2-21
10.我国宅基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探究 陈耀东;吴迪;龚淋 2018-11-25
11.宅基地流转背景下旅游型乡村发展策略研究——以天津蓟州区小穿芳峪村为例张戈; 齐丛品 201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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