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课税计税依据的国际借鉴和立法建议开题报告

 2023-01-13 17:54: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欧洲中世纪时,房产税就成为封建君主敛财的一项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户税”“灶税”“烟囱税”等,这类房产税大多以房屋的某种标志作为确定负担的标准。而两千多年前的中国古籍《周礼》上所记载的“廛布”,即为中国最初的房产税。我们当前现行的房产税是在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以后恢复开征的。1986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正式开始实施,奠定了现行房产税的基本法律依据。

当前中国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房产税是以应税房屋为征税对象,在如城市、县城、建制镇与工矿区等特定区域征收,对农村地区的房产不征税,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实施从价或从租两种计征方式,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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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我国房产税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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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1、刘佐(2009)从中国房地产税的起源谈起,通过对房地产税的始末全面的阐述,清晰地展现了我国房地产税制度改革与发展,尤其是计税依据的总体历程,以期能为我国房产税制度改革计税依据的确定提供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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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2月28日至12月31日,图书馆搜集及整理相关资料;

2022年1月01日至1月04日,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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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刘佐.城市房地产税始末[J].地方财政研究,2009(07):52-57.

[2]向鹏成,戴梦云.系统论视域下房地产税改革研究——以重庆市为例[J].建筑经济,2020,41(12):9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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