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责任浅析开题报告

 2023-01-16 08:59:57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选题理由:

金融危机的爆发,给全球资本市场予以重创,同时也是广大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有了重新的认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注册会计师的保驾护航。基于这样的背景,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法律责任进行论述,阐释普通合伙制的运行机制解析其责任形成机制,并对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法律责任难题进行深入剖析,从而提出如何界定过失或欺诈等责任,建立一系列责任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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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以注册会计师为例,阐述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特殊普通合伙制的起源,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第二部分:我国确立该制度的立法背景及立法过程,同时比较分析特殊普通合伙制与其他组织形式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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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特殊合伙制度法律责任研究

2006年8月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企业中增加了第六节#8220;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8221;,吸收借鉴了英美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为国内的专业人士组建大型的合伙制提供了一个新的机制平台。《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8220;一个合伙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8221; 以上法律条文表明,在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企业,本质上不改传统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有满足了特定条件,特定的合伙人才能享有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我国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责任承担的角度上看,与英国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有本质的区别,更类似于美国的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国外关于特殊合伙制度法律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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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与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2022.12.01-2022.12.31 确定选题、收集资料、写出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2022.01.1-2022.03.20阅读资料,实地调研,搜集数据,着手写论文;

第三阶段:2022.03.21-2022.04.10进行论文中期检查,报告论文进度,重点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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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1]张连起.特殊普通合伙:以中瑞岳华转制实践为例.财务与会计.2010(12)

[2]刘燕.有限责任合伙解析.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1 (11)]

[3] 赵凌云.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现状及对策研究.财会通讯, 20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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