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去企业主要税务考量及风险应对探讨开题报告

 2023-02-27 09:37:1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蓬勃兴起,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交汇。中国企业国际化是大势所趋。面对经济新常态,加快推动企业“走出去”,既能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也能促进国际国内市场资源的高效配置以及深度融合。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不断推进,我国纳税人“走出去”步伐明显加快,对外投资规模和质量日益提升。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蓬勃发展,对深化国际经贸关系、扩大进出口、培育企业竞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带一路提倡“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合作共赢”,“走出去”中资企业通过海外投资并购,虽然可能获得丰厚的利润,但面临的风险非常多。其中,不仅需要面对经营收益层面的挑战,更由于国际税收环境风云变幻,各国征管手段愈加严厉,中资企业还需迎接这些税务合规与筹划等诸多挑战。由于缺乏国际税收人才与实操经验,有部分中资企业承受了巨额的纳税调整和罚款。另外,有的公司由于没有对税务进行筹划,出现“多交税”、“’早交税”的现象,承担了额外的税收负担。税务筹划的缺失与管理的粗放随处可见。

由于中国企业主要投资发展中国家,“走出去”企业自身缺乏相关的税收经验,因此,面临一系列跨境税收问题。据调查数据显示,我国现行涉外税收政策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不能完全消除双重征税;二是对于“走出去”企业缺乏相应的激励性政策应对。此外,于“走出去”企业而言,各国(地区)现行税收政策存在规则变化频繁、政策执行不一致、不透明等问题,给中国“走出去”企业带来较高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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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一、引言

二、“走出去”企业的基本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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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1.刘建伟(2015)认为对外投资对于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促进我国走出去企业的健康平稳发展,提升国内企业对外投资积极性,应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外投资相关税收法规,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多的税收便利和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是走出去企业能够真正扎根海外,最终回流促进国内经济的繁荣。

2.张少峰《国际税收》2020年第10期“走出去”企业利用税收协定情况分析及建议认为随着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我国的税收协定立场也在发生转变,通过增设股息预提所得税优惠税率、降低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税率等方式,逐步从维护来源国征税权转向维护居民国征税权。我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梁红星(2021)认为近些年来,在“ 一带一路” 倡议下,越来越多中国企业“走出去”,其国际业务也呈现新的特点。为应对国际项目长期合规经营风险和降低纳税经营成本,防范“走出去”企业相关从业人员操作风险,应建立科学、系统和完整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流程和操作。根据多年境内外税务管理实务经验提出12项基本的、关键的税务管理制度、规定、流程和实操办法,给“走出去” 企业一些参考和借鉴。

4.刘诚宏(2018)撰文指出解决“走出去”企业遇到的税收纠纷等问题,根本上还是需要通过国家层面平等对话协商来维护权益。建议在法律层面完善税收相互协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完善多层次的税收协定框架,探索构建“国家—企业—国家”三方参与的直接对话磋商机制。

5.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走出去”税收指引》(2021年修订版)。本次最新版指引相对于上一版,在管理规定上增加了“居民个人境外税收抵免”,在服务举措上增加了“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及证明开具”和“纳税人开具《无欠税证明》”等内容。这样一份全面系统实用的税收指引一方面对境外国家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度情况进行及时更新梳理,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对照指引做好尽调、用好协定、完善合规,从而更好地防范化解税收风险。

国外研究现状:

6.美国实施不分国别的综合税收抵免方法,规定多层抵免的范围最远可追溯至第6层外国下属公司,对国外所纳税款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向前结转2年,或向后结转5年抵免。日本也采用综合抵免限额制度,不过其允许将亏损国的亏损额除外,当年在外国的纳税额超出抵免限额时,允许向后结转3年继续抵免。排除亏损国在外相当于将抵免限额增加,增大了企业的节税力度,减轻税收负担。瑞士、法国、荷兰等国实行。免税政策,比间接抵免的税收优惠作用更加直接,力度也更大。

7.美国的税收延付与CFC法规税收延付也可以被理解为是 种无形的“无息贷款”,对涵养税源十分有利,但有的企业利用此规定将利润保留在避税地以逃避税收,因此在制定CFC法规时,引入受控外国公司概念。美国的CFC条款规定,凡是美国股东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收入,不管其当年是否分配,也不管是否汇回美国,都要视同当年分配的股息计入各股东名下缴纳美国所得税。当这部分利润真正作为股息进行分配时,不再进行缴税,且这部分已在四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8.法国缔结的所有税收协定都载有关于MAP 的条款。MAP和法院诉讼可以同时进行。法国与MAP 有关的规则倾向于向有利于纳税人的方向发展,法国税务机关往往会同意达成和解,结束税收争议。法国对常设机构有具体的税务裁决。根据法国与母公司居住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外国公司可以要求法国税务当局做出裁决,说明其在法国的商业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法国还提倡防止双重征税,其税务程序守则中包括单边和双边APA程序。

9.新西兰是较早确定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西方国家。其税收事先裁定细分为私人裁定、产品裁定、有效性裁定和公共裁定四类,这四类裁定共同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发挥不同功能。新西兰裁定机构管理模式以及分工协作流程更加专业,采用税务机关主导的行政模式,具体由新西兰税务局下设的首席税务顾问办公室和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处理。同时,新西兰事先裁定设有预先会议制度,可为纳税人提高申请效率,降低成本。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2022年11月20日,完成选题工作;

2022年12月11日前,图书馆搜集整理相关资料,并撰写开题报告,提交由老师审定,修改并完成开题报告;

2022年2月13日至2月28日,再次搜集资料,针对论文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撰写并完成论文初稿,交由老师审定,并接受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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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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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红星.“走出去”企业如何加强和规范税务管理——若干相关制度、规定、流程和实操办法的建议[J].财务管理研究,2021,(07):130-136.

[3]刘诚宏,王坤.“一带一路”倡议高质量发展阶段“走出去”企业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借鉴研究[J].国际税收,2019,(0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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