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经济后果研究——基于XX的案例分析开题报告

 2022-08-11 09:24:23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飞速发展,早些年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但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不断壮大和发展,不断暴露出审计质量方面的问题。1994年制定的《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选择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再加上1998年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脱钩改制,为了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因此大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有限责任制这种组织形式。国外学者Dye(1993)以及Chanamp;Pae(1998)认为有限责任制限制了审计师的法律职能并降低了审计师的经济损失威胁,这同时会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

在2010年7月21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旨在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在2011年7月,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财会[2011]7号)。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响应号召,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

Gye(1995)认为,如果允许会计师事务所自主选择组织形式,只有规模大的事务所会选择进行公司化,规模小的事务所会选择合伙制。根据刘行健(2013)的统计,截止2010年7月,我国一共有6892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仅有2464家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企业,占会计师事务所总数的36%,而且采用合伙制的大部分为地方性小型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名单中,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为96家,只有4家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普通合伙制的组织形式。

从2011年到2019年,长达八年之余的时间,见证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会计事务所,对企业,对审计质量等等各方面的影响。国内外不少论文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方面的影响,或者是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但是对于“转制后的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打算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的经济后果研究”为主题,选取几家国内大型事务所为研究案例加以分析。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的经济后果”为主题,以几家国内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为研究案例。自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纷纷转制,到如今已有8八年之久。通过宏观观察,分析2011年后的八年,以及2011年前的数年发展,加以对比,从宏观角度观察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经济后果,以及给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的改观。探讨2011年转制之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现存问题是否有得到解决,比如有限责任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限制,对经济成长的限制等。最核心的部分是以三家我国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为案例,研究转制前后的变化,重点关注转制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济后果变化,比如从事务所规模壮大角度出发,从审计质量和审计费用角度出发,从审计客户的变化出发。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研究现状

Ocasio W.(2016)认为,制度环境中存在各种可供制度创业者选择运用的组织样板20 世纪 90 年代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进程,为我国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变革探索带来了有益启示。

Perkmann M.(2014)认为,特殊普通合伙相较合伙组织原型的特殊之处在于制度创业者有意识地选择特定组织样板的要素,如吸收利益相关者所偏好的样板中的要素以获得特定的支持。

Narayanan(1994)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采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他认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事务所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这会导致审计失败而承担的责任与自身的付出不成正比,从而审计成了高风险职业,对审计人员造成影响。但是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就可以协调这种不成比例的状况。同时他认为审计人员会处于减少自身法律风险的目的,进而提高等审计质量,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发展。

John(2002),Clarkamp;William(2000)和Elepeth(2001)等人采用了模型检验的方法,加以验证了有限责任制度的可行性。

Dye(1995)和Achwartz(1997)等人认为,有限责任制度在降低审计人员的法律风险的同时,会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他认为诉讼成本会使得审计人员降低对审计的要求,导致审计质量的下降。他们更倾向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度,这样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壮大,提升竞争力。

(2)国内研究现状(格式必须与下文相同)

蒋尧明、唐衍军(2015)认为,当前我国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完成了工商注册,组织形式主要由原来的公司制转变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转制的效果特别是转制所引致的审计质量提高效应,成为学者们研究的热点。

吕峰等(2016)认为,组织原型理论为探讨组织形式变迁及其绩效问题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与特殊普通合伙之间在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面没有实质性差别,也均未改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兜底”责任承担方式,其主要差别仅在于无过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与程度不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司制与合伙制分别代表了事务所转制前后的两种基本组织原型。

李连军(2015)、孔宁宁和李雪(2016)、张雪华和陈小林(2015)指出,虽然已经有学者注意到,在不同的地区法律环境下或者不同的客户之间,"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的影响会有差异,但是并没有学者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作用机制的角度分析上述差异背后的根本原因。也少有分析转制后的经济影响。

杨洁(2016)认为,由于《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都没有对"故意或重大过失"做出比较明确的界定,在实务中合伙人过错认定标准模糊,而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会对过失合伙人、非过失合伙人和债权人之间的责任和利益分配造成重大影响,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会加深合伙人之间的矛盾。这对经济后果也会产生不良影响。

陆永凤和吴青川(2014)以2011-2012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未改制的事务所为对照组,以转制后的国内大型事务所为研究对象,比较了在2011年和2012年先后完成转制的国内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四大在转制前后审计质量的差异,并没有发现这13家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之后客户可操纵性应计有明显变化。

刘行健和王开田(2014)的研究表明2010年"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之后,国际四大、国内十大和国内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客户的正向操纵性应计都有所减少,而首批会计师事务所实际完成转制后其客户的正向操纵性应计则没有发生显著变化,表明转制实际完成之前,注册会计师己经对"特殊普通合伙"转制政策出台做出了预防性反应。

(3)评述(100-200字左右、此部分必须要写)

上述国内外文献从多个视角对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的各种影响进行了分析,比如国内事务所在转制后其审计质量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差异,这也间接对经济带来影响。从各个角度研究,我们知道特殊普通合伙制是在普通合伙制与有限责任合伙制基础上的一种制度创新,采用这一组织形式有助于减轻无过错合伙人的责任。特殊普通合伙未改变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兜底”责任承担方式,其特殊之处仅体现在无过错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承担方式与程度上。当前的国内外研究,有的是对于转制后的稳健性探讨,这也是和经济后果相关联。包括转制的效果与地域差异的关系等,也为分析经济后果提供新的视角。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二、文献综述和理论基础

(一)国内外文献综述

1.国外文献综述

2.国内文献综述

3.评述

(二)理论基础

1.国外研究者视角

2.国内研究者视角

3.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状况

三、案例研究

(一)案例介绍

1.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研究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研究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研究

(二)案例分析

1.从事务所规模成长角度看经济后果

2.从审计质量和审计费用角度看经济后果

3.从客户质量及市场占有率角度看经济后果

四、结论或对策建议

(一)主要结论

(二)对策建议

5. 参考文献

[1] Ocasio W.,Mauskapf M.,Steele C. W. J.. History,Society,and Institutions:The Role of Collective Memory in the Emergence and Volution of Societal Logics[ J].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2016(4):676 ~ 699.

[2] Perkmann M.,Spicer A. How Emerging Organizations Take Form:The Role of Imprinting and Values in Organizational Bricolage[ J].Organization Science,2014(6):1785-1806.

[3]Narayanan,V.G.An analysis of auditor liability rules[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1994,32(3):39-59

[4] John,B.A New Form of Business Association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J].Comp.Low,2002(2):39

[5]Clark,W.H.Choosing the Right Form for Your Practice[J].Pennsylvania LLP Journal,2000,71(2):28-30

[6]Dye RA.1995.Incoporation and the audit market[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19(1):75-114

[7] 孔宁宁,李雪.制度环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6(2):33-41.

[8] 黄敬昌,林斌,赵静.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机制研究——基于市场感知的证据[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7(2):73-79.

[9] 吕峰,张仁江,云乐鑫.组织原型、创业领导力与科技创业企业成长路径及内在机理研究[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6(6):99-111.

[10]孔宁宁,李雪.2016.制度环境、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与审计质量[J].审计与经济研究,02:33-41

[11]李连军,鲍彤,沈永建.2015.会计师事务所转制、法律环境与会计稳健性[J].当代财经,12:118-128.

[12]张雪华,陈小林.2015.特殊普通合伙制、客户潜在诉讼风险与盈余管理[J].当代财经,07:108-117.

[13]刘行健,王开田.2014.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有影响吗?[J].会计研究(4):88-94+96

[14]陈永凤,吴青川.2014.事务所改制能提高审计质量吗?--基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经验证据[J].会计与经济研究,03:65-79.

[15] 蒋尧明,唐衍军.事务所转制、法律风险与审计质量[J].商业经济与管理,2015(12):61-68.

[16]周中胜.201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审计收费内[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02:53-61.

[17]武恒光.2015.法律环境、法律责任与审计师独立性——来自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证据[J].财经论丛,02:67-75.

[18]王春飞,陆正飞.2014.事务所"改制"、保险价值与投资者保护[J].会计研究,05:81-87+95

[19]刘启亮,郭俊秀,汤雨颜.2015.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法律责任与审计质量——基于签字审计师个体层面的研究[J].会计研究,(4):86-94+96.[20]刘丹.2014.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与客户企业盈余管理[J].经济问题,02:1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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