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固定资产在企业运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慢慢变旧效率降低,企业为了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会出售部分闲置或者陈旧的固定资产,盘活资产加速资金周转,企业有必要对销售旧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不断兴起与发展的根本原因就是减轻税负。税收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国家政府为了鼓励企业发展,依据宪法法律给部分企业和项目制定了优惠政策,纳税人应选择合理的筹划方式来追求经济效益。切实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决策时,只有熟悉国家税收财政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经济环境经营能力资本结构投资风险利润目标等方面及早规划统筹安排,为企业创造最大收益,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双赢。
2. 课题关键问题和重难点
关键问题: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相关税收政策分析,其中包括相关文件,政策依据政策内容等,国家政府给以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率的规定。正确界定已使用的旧固定资产以及旧货的相关概念范围。处置固定资产核算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以及纳税筹划所遵循的原则。
难点:区分不同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以及不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的不同纳税筹划,再者是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是否超出原值,超出有利还是低于有利的纳税筹划。缴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以及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问题也是值得引起重视的一个方面。出售旧固定资产时选择何种出售方式,以怎样的价格出售以及何时出售能够较大地较少不必要的支出,获得最大的企业利益。
3.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徐军亚在《财务天地》中指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包括销售别人使用过物品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又分为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两类。所谓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转型后,企业销售使用过物品和旧货时增值税的处理变化较大。
张溧翔在《财会信报》中提出,增值税发票开具有了新规范,旧税制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购买方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新税制下,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涉及增值税的开票,应按照如下规范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纳税人销售旧货,均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开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2)一般纳税入销售已使用过的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四)项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的,可以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于海霞,赵云波在《现代营销》中阐述道: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别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第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目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第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第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 研究方案
本课题主要研究销售处置固定资产以及旧货如何在政府规定的合法条例下进行纳税筹划能够获得最大利润。首先要明确旧货和旧固定资产的概念范围,区分不同纳税人不同方式销售所纳税的不同。主要是上网浏览资料,查阅图书馆书籍,总结了学者专家的研究经验。
本文主要框架:
第一章:绪论(包括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的思路及内容、全文结构框架)
5. 工作计划
1)查阅与旧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纳税相关的资料;进行文献的阅读及整理,写出文献综述;
2)根据文献理论回顾,进行理论分析,初步建立分析框架;
3)进行实地调查及访谈;案例分析,比较分析;进行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撰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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