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研究目的与意义
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的土地财产权利对农民而言是一种残缺的产权。根据我国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可以按规定获得以下土地财产权利:1)农业用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2)宅基地的资格权和使用权、自有房屋的所有权;3)集体土地的收益权,以上三项权利俗称“三块地”。但是,实际占有和使用三块地的农民拥有的是残缺的土地财产权利,他们不仅没有土地的处分权,而且土地的流转权也受限。表现为:其一,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没有自由处置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只有通过集体组织单向配合土地被征为国有的义务;其二,承包地只能用于农业经营;第三,农民的承包地只能转让经营权,不能转让承包权;第四,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可转让;第五,农房所有权只能在集体内转让。实际上,国家通过农村集体组织保留了土地财产的处分权,而将受限制的使用权、收益权赋予农民。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研究内容:
本文作者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发展报告课题组于2019年7月-8月在东部某省省内所有地市、27个区(县)、48个街道、61个社区、83个企业就农民工个人特征、就业收入、公共服务、身份认同、民主政治、土地情况进行了调查,最终获得了2695个有效农民工样本。为了分析江苏省农民工的征地补偿水平,在进行社区调查时,课题组通过询问社区工作人员确定了43个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征地事件的社区,并对所有有征地经历的社区进行了征地补偿情况的调查,获得了一手调查资料,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产权作为基本公民权利,保护着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经济自由,也是社会经济效率之基。
关于土地财产处分权的两种主要实现形式——合法的土地征收、宅基地流转试验,学者们发现引入市场机制并尊重农民意愿的地票交易对农民权益的保护力度最大。就征地而言,研究发现农民土地被征时,在货币安置(孔祥智、王志强,2004)、就业安置、社保安置(陈波翀、郝寿义,2004)、房屋安置(吴杰等,2013;王锋,2010)等各个方面都存在补偿不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为了分析江苏省农民工的征地补偿水平,在进行社区调查时,通过询问社区工作人员确定了43个经历过或者正在经历征地事件的社区,并对所有有征地经历的社区进行了征地补偿情况的调查,获得了一手调查资料,为本文的分析提供了坚实的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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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江苏省土地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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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2年江苏省征地补偿情况做描述性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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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智,王志强. 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 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5):6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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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翀,郝寿义. 征地补偿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中国农村观察,2004(6):34~39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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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锋. 审慎征地与合理补偿:当前失地农民满意度调查之反思. 农村经济,2010(8):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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