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开题报告

 2022-08-06 08:59:18

1. 研究目的与意义

再保险是保险人分散风险、转移自身承保能力以外的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再保险具有连接全球保险市场使风险得到更广泛分散的功能,因而其成为整体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再保险业务的发展好坏与否,不仅关系到直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而且关系到整个保险行业发展的稳定性。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再保险更是承担了大量消化各种巨型风险以及特殊风险责任的使命。

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特殊或大型的保险业务在承保前,必须先要有再保险人的承诺,求得再保险的支持,保险人才可以签单承保。由于保险业越来越希望在经营中达到相对稳定性的需要,因此这种再保险主导承保的情况不仅没有缓和,而且正在日益加剧,这使得再保险在保险经营当中的重要性变得更明显。如果监管过于严格,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制约,不能很好地发挥再保险公司的创造性。然而,监管弹性过大,则有可能导致再保险企业畸形发展,扰乱市场,危害社会稳定。

在“偿一代”下,再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的监管方式并无差别,但实际上,由于再保险公司经营的保单性质与原保险公司存在较大区别,所以“偿一代”监管体系在再保险发展中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结果。据此,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偿二代”,即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于2015年2月正式发布。目前,“偿二代”监管体系正式进入实施过渡期并在进一步完善中。这些新的监管规则相比之前更加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再保险公司经营的差异性,有利于再保险市场稳定健康地发展。但随着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及其规模的逐步扩大,对于偿付能力监管的效果及监管方法的科学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

2.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

  1. 研究内容

    我国对于再保险的监管与国际相比,相对落后。整理分析国外先进的监管方法,以期作为一种参考;同时选择一家再保险公司,重点考察其业务结构、各项经营指标等。主要介绍保险偿付能力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分析再保险与原保险偿付能力评估的差异。对比分析国外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与方法,结合我国现有的监管体系的情况与再保险市场的发展。通过对一个再保险公司近年来财务状况、监管指标、信息披露机制等的整理与分析。根据前文分析,针对现有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与方法,提出一些建议。

  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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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国外保险市场已经相当成熟,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监管的研究,成果已十分丰富。Kenny(1957)提出了肯尼系数,他首次指出将保费收入与所有者权益的比值作为衡量偿付能力充足与否的标准。肯尼系数的优点是方便计算和理解,缺点在于只是将偿付能力限定在某一个值,如果超过该值则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造成威胁,因而评估不够灵活。Doherty(1980)提出当保险公司再也无法承受新增保单的承保风险时,说明保险公司已经达到了最大承保能力,即达到了破产可能。Cummins、Grace和Phillips(1999)通过对 1990-1992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数据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分析RBC、FAST以及现金流测。试三种动态分析对偿付能力的预测能力。结果发现:只运用RBC比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预测不足;加入风险资本比率的FAST对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预测也没有任何改进;把现金流测试分别加入RBC和FAST都能明显增强预测效果。Treasury(2006)建议在对保险集团进行偿付能力监管时,应将保险集团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考察,而不是对其旗下的所有子公司分别进行考察。这一系列的研究,促进了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产生、发展与完善。

    在国内,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起步较晚,对于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侧重于实践方面。对于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易毅成(2008)认为我国该体系存在缺陷,建议将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也纳入监管范围;吴君,徐嘉良(2009)认为应该把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纳入我国偿付能力监管范围;王振梅(2010)认为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评估体系仍存在不足,偿付能力的评估缺乏动态性,同时也强调了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执行力不强。韩亮,贺栋(2010)提出引入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是解决流动性风险管理问题的有效手段,一方面是现金流测试(CFT),另一方面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对于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何颖璇(2015)认为该体系的实施加强了对境内外资再保险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为我国本土的再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竞争环境,有利于促进再保险行业健康发展。赵宇龙和赵立戎(2016)认为偿二代出台以后,制订了专门的适用于再保险公司的一套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在此之前一直都是参照非寿险业务的指标进行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此举显示出当前保监会对再保险市场的关注有所提升,也有利于再保险市场更健康稳定的发展。张蓓(2016)认为在偿二代开始实施后,保险公司在执行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一方面是数据的获取,尤其对于中大型的保险公司来说,数据量巨大,获取信息的难度也很大,而且要在监管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准确地披露报告是及其具有挑战性的;另一方面是数据的计算,偿二代对于最低资本的计算加入了风险因子,其计算量远超偿一代,而且还有大量的压力情景下的偿付能力计算,这对专业人才匮乏的保险公司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难题。刘丹(2016)认为偿二代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偿二代下,承受风险较小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显著上升,而承受风险较大的公司偿付能力明显下降,甚至匮乏。唐金成和胡珊珊(2017)认为偿二代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但是其相关的配套制度还有待完善。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问题不断做出调整,以适应不同保险公司的不同情况。国内对于保险偿付能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偿一代的弊端与偿二代的优越性与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分析。然而,对偿二代这一新的监管体系中专门为再保险制定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与方法却鲜有研究。

    4. 计划与进度安排

    在导师的指导下查阅国内外相关的文献,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认真研究所选课题,写出具有一定学术参考价值的毕业论文。研究计划安排如下:

    1. 2022年12月,与导师见面交流,确定论文题目。

    2. 2022年1月,与导师进行讨论,撰写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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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参考文献

      [1] A. M. Santomero and D. F.Babbel.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by Insurers: An Analysis of

      the Process [J]. Risk andInsurance, 1999, 11: 279-326.

      [2] C. Bennett. Dictionary ofInsurance [M]. Pitman publishing,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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