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语境下的创造性:源流、判例与规范构造开题报告
2021-12-06 20:46:0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的基石,著作权的各项制度,包括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权利归属、著作权的许可,都是建立在智力成果属于“作品”之上,如果无法确认某个智力成果的可版权性,后面的问题无从谈起。然而长期以来作品的可版权性都是一个异常棘手的问题:一来到现在为止我国都还未在法律层面明确作品的定义,而只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内进行了规定,立法者本身对这个问题重视不足;二是我国著作权法兼收并蓄、博采众长,在长期的法律移植进程中没有考虑两大著作权立法体例的在价值层面的明显差异,尽管作者权体例和版权体例日益趋同、渐趋融合,但二者的哲学基础和价值取向完全不同,在某些议题上还存在着对立,作品的可版权性即是一例。这就使我国学者无法在一个已成共识的价值判断下开展法教义学工作,从而形成一致的作品构成要件观点。
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三、主要研究内容
1.“创造性”源流考
严格来说创造性并非是一个法律概念,只是根据学理将独创性拆分成独立创作和创造性。研究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创造性何以成为作品的判断标准之一。如某些学者所说,独创性只是作品的特征,而非作品的判断标准。但在此之前有必要做一番准备工作,盖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创作、作品之规定在逻辑上存在循环定义之嫌。因此先得探求创造性之语源,准确把握创造性的定义,厘清创造性与创作、作品之间的关系。
3. 研究计划与安排
五、研究进度安排
时间 | 工作任务 |
2020.01.06--2020.02.29 | 确定选题、查阅相关文献 |
2020.03.01--2020.03.25 | 撰写开题报告、准备开题答辩 |
2020.03.26--2020.04.30 | 撰写论文初稿 |
2020.05.01--2020.05.31 | 论文修改、定稿 |
2020.06.01--2020.06.08 | 答辩 |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六、主要参考文献
姜颖. 作品独创性判定标准的比较研究[j]. 知识产权, 2004(3):9-16.
金渝林. 论作品的独创性[j]. 法学研究, 1995(4):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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